粤财采购〔2011〕16号
省直各单位: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小额印刷业务政府采购事项,2012至2013年度省直单位的小额印刷业务继续实行协议供货的办法。现将印刷业务协议供货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单次采购金额30万以下(含30万)的印刷项目(包括办公用品类印刷、票证类印刷、出版物类印刷)实行协议供货,在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印刷企业范围内自行选择,不得在非协议供货商处采购印刷业务,每季度内采购次数不得超过3次。
有自办印刷厂的省直单位,可在自办印刷厂印刷,也可以选择协议供货印刷企业承印。
二、协议供货期限
协议供货期限自2012年1月起至2013年12月底止。各协议供货印刷企业在此期间,按照投标报价和服务承诺,向省直各单位提供印刷业务及服务。
三、采购方式
省直各单位单次采购金额2万元-30万元范围内的协议供货印刷项目实行网上电子采购,必须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www.gdgpo.gov.cn)在协议供货商范围内进行订购、议价。若采购人认为价格过高,可以选择通过网上进行电子反拍,通过电子反拍方式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不限于协议供货商范围,但成交价格必须低于协议供货商的报价。网上电子采购用户登录名称、密码及有关操作与办公用品协议供货电子采购操作相同。
省直各单位单次采购金额2万元(不含)以下的印刷服务,可在协议供货印刷企业内直接选择承印商。
四、付款方式
省直各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以及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以转账方式及时向供货商支付货款,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权益保护
省直各单位要依据协议供货约定的条款,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服务承诺。同时要注意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越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
六、违规处理
省直各单位要加强对单位印刷业务执行协议供货办法的监督管理,防止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不得擅自采购非协议供货商提供的印刷业务。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其他
各印刷业务协议供货企业名单、营业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投标报价可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查阅,有关信息更新在网上公布,不再另行通知。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反映(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邮编:510030,电话:83188500、83188580)。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