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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通知
各有关学校及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及《关于补齐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有关资料的函》(粤财采购便〔2012〕36号)(见附件1)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规范进口产品采购的申报审核,现结合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材料。
采购人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件2表1)。各采购人可按采购项目汇总填报申报(加盖学校公章);
(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附件2表2),表格提交至省教育厅加盖省教育厅政府采购业务专用章;
(三)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组成员名单》(附件2表3)。
(四)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请提供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明细表(附件3,加盖学校公章)。请依照政府采购目录明细填列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并填写与之相关联的政府采购计划;
二、关于申报要求。
(一)采购单位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应当出具第一点第(一)、(四)和(五)款材料。
   (二)采购单位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应当出具第一点第(一)、(二)、(三) 和(五)款材料。
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是指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制定的相关目录。其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三)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应当出具第一点第(一)、(三)和(五)款材料。
三、关于专家论证。
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原则上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其论证专家应当是熟悉该产品,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四、关于申报流程
各基层采购部门应汇总填列本部门当期进口产品明细表(附件3)及其他申报材料后上报所属采购单位,各单位进行初审后须汇总填列本单位当期进口产品明细表(原件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上报至省教育厅(教育装备中心),由省教育厅汇总上报至省财政厅。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补齐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有关资料的函
附件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表格
附件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明细表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发布人: 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    (2012-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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